教务处[2004]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了不断地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管理方法等)组织教学工作。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努力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系统为校、院、系三级管理。
第二章 课程计划管理
第六条 课程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和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文件。
第七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课程计划的前提条件。各专业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学校实际、特色和优势及发展规划,确定和调整培养目标。
第八条 制定课程计划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九条 课程计划内容一般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与修业年限;最低毕业学分和授予的学位;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和类型、课程编码、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其他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课程安排、学分绩点等)。
第十条 课程计划的制定与修订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制定课程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我校制定课程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各学院主持制定课程计划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计划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为了保证课程计划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计划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二条 凡新设专业,在专业论证时必须提交专业课程计划草案,在专业正式审批后提出明确的专业课程计划。
第十三条 在课程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对课程计划作局部调整时(如个别课程的设置、学分分配、课程顺序调整等),可由各学院提出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各学院的课程计划需要较大范围调整时(如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的调整;课程设置、学分分配、课程顺序的全面调整),可由各学院提出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秘书对该学院各专业课程计划进行管理。为了保证课程计划执行的延续性,当课程计划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该学院各专业课程计划;
2.该学院各专业、各年级的课程计划执行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该学院各专业课程计划的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早做好课程计划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设立接待日,定期解答相关问题。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过程管理是教学管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调一致,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管理。
1.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课程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2.各专业课程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原则上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3.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学院组织所属学科组编写。由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师小组执笔形成初稿,学科组讨论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4.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时代要求,要体现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教学内容在注重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注重反映学科前沿的知识和理论。
5.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课程计划和培养目标的整体优化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要注意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避免课程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和遗漏。
6.被列为我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其教学大纲的制定应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7.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要点和课时安排,教学方法,成绩评价方式,主要参考书目等。
8.教学大纲是组织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为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9.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学科组可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教学大纲作适当调整,拟对教学大纲进行增删和调整时,须报所在学院审核备案。
10.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前修订。
11.教学大纲制定后,应由学院组织,按学院编写教学大纲合订本。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各学院组织课堂教学的任务是:
1.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写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考核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积极参加各种教学观摩、研究活动。
3.组织教师认真参加教学研讨例会,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探讨如何加强对学生思维方法训练等。 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提高教学效益。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须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考核办法。专业见习、社会调查要有计划、有指导地进行,学生要提交见习报告与社会调查报告。实验课所开实验应减少单一性、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要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科学作风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校历管理。
1.校历是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全校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是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各项工作时选择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
2.校历应包括学期周数、总周数的分配,各教学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法定假日、寒暑假、开学、考试时间、全校性需要停课的重大活动时间安排。
3.校历制定的基本依据是课程计划。
4.校历的起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根据课程计划及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校历简表,在每学期的第六周左右,组织各学院制定下一个学期的校历,并讲其作为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的依据。
5.校历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变动。各学院、各部门必须依据校历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起止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并届时组织实施。因临时特殊原因需变动校历时应由各教学单位提出,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教务处要同时对变动后的各项教学工作做好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管理。
1.全校每学期的教学工作任务均由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下达的依据是课程计划和校历。
2.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9周左右,根据课程计划和校历,组织各学院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数、并配备任课教师,填写有关教学工作计划表格,经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执行,作为排课的重要依据。
3.审定后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中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日历管理。各学院要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日历(一式3份,任课教师、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各一份),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系主任批准执行。系主任应逐月检查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排课和课表管理。
1.排课的依据是校历和批准生效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2.教务处应在每学期的第十二周左右,组织各学院排课。全校性的课由教务处编排,在此基础上,各学院编排本学院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向全校公布下学期的课程表。
3.课程表不得随意改动,因全校性活动必须占用教学时间时,须经主管校长审批,教务处发调课通知。各学院如有特殊活动必须调课时,须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办公室发调课通知。
第二十五条 选课管理。选课工作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教务处负责选课管理系统的维护,选课工作的宏观组织等;各开课单位负责将课程信息录入选课管理系统并组织本单位学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程序分为预选、正选、退补选,选课时间一般为第十五周到第十八周。
第二十六条 考试管理。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负责本院的试卷命题、试卷保密、试卷评审等组织工作。教务秘书负责学生成绩管理与试卷存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成绩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八条 教师工作管理。教师工作管理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地教学兼职的完成情况,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教师工作管理主要由各学院实施。
第二十九条 教学资源管理。要做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并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合理确定投资,认真做好设备维修、报废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设备、器材的充分利用。
第三十条 教学档案管理。教务处和各学院应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三十二条 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的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观点,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的观点,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第三十三条 搞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生;
2.课程计划(或培养计划)实施;
3.教学过程;
4.教学辅助过程
5.科学化考试等
第三十四条 教学质量检查。各学院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教务处要组织进行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的原则,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学院教学工作评价方案》,学校每两年对各学院教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价。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占重要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相同的专业应尽量合并,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专业,发挥我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注意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进行调整。
专业设置要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三十八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定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和专业平台课建设,构建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
第三十九条 教材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视听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建设与规划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建设改革,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审、奖励工作。
第四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利用率低下的状况,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实验室的年度验收,检查评估。
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院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做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尤其要在特别重视考风建设,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的同时,注意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第四十二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历、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制度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第六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学校领导要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院级教学管理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要定期研究并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有关建议。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本院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七章 教学管理的研究
第四十六条 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要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人才为重点,做好长远和近期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把研究与提高管理队伍的水平结合起来。
第四十八条 教学管理的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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