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与效益,在保证完成院内教学、科研正常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和有偿服务。现就收费及分配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费的科目和计价标准
1.设备折旧费:电子仪器=仪器总价/16000小时;分析仪器、仪器总价/32000小时。
2.材料消耗费:按实际消耗材料、易耗品和试剂的原价收费。
3.实验指导费:按实验的难易程度和劳动强度协商确定。
4.场地使用费:可协商收取。
5.能源消耗费:视实际消耗量适当收取。
二、收费范围
1.为校外单位服务,按上述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2.为校内对外承担的科技咨询项目服务,按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对校内非咨询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4.对本院研究生,收取一定的包括材料消耗费在内的实验费用。
5.在校本科生执行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一律不收费。
三、收入分配办法
1.实验室有偿服务,属学校收取的项目,由学校出据发票按学校收益分配办法分配。
2.属院(系)收取的费用,应进入院(系)基金并按以下比例分配:
(1)毛收入的50%由学院做为基金和发展基金;
(2)毛收的50%归实验中心,其中20%用于材料消耗费用;20%作为劳务费用;10%作为中心的机动费用。
四、收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对外开放和有偿服务,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由学校出据统一发票,收入归校财务统一管理,院(系)及中心使用上述资金,应在学校财务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私设小金库和收入不入帐等情况发生。
五、本办法自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试行。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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