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04-24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生物学、生物技术科学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是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成套单价在5万元以上,我院均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在满足本科生实验教学的基础上,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发挥贵重仪器的功能,可对科研和社会有偿服务开放。

三、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四、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仪器自带的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光盘和全部软件等技术资料。

五、要制定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塑封摆放在仪器旁边,以便随时查阅。

六、严格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七、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八、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料档案,以及贵重仪器设备计算机维修管理档案。

九、除本科生实验教学外,要制定对外服务测试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十、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十一、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每学年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建立效益考核计算机管理档案。

十二、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评比,表彰并奖励先进。对利用率低、使用效益差的设备,院内通报情况,研究原因,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可扣发当事人奖金,或更换专管人员。

十三、对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及配件丢失、损坏、闲置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擅自拆改设备、私自出租出借设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一定赔偿、处罚或追究责任。

十四、本办法如果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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