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实验守则

作者: 时间:2007-04-24 点击数:

教务处[2005]31号

一、按照规定时间、到规定的实验室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实验前,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无实验预习报告者,不得做实验。
三、实验前,检查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药品、工具、元器件及材料等是否符合实验要求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状态。若有不符,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实验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或其他组的器材。
四、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授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保证良好的实验秩序,保证安静、整洁的实验环境。不准串组,不准任意出入实验室,不准将实验物品私自带出实验室,不准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抛纸屑杂物。
五、注意安全,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及有关的操作规程。凡是与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有害菌、强光源、气体等危险物品有关的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六、如发生事故,应保持冷静,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防止事故扩大,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七、提倡独立思考、科学操作、细致观察、如实纪录,自觉培养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生动活泼、勇于创新的学风。
八、实验数据记录必须由指导教师检查、签字。实验结束时,在完成仪器整理和清洁工作,经教师检查实验仪器、工具和线路完好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包括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实验结果、原始数据及其处理,各种有关图表等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重新撰写。
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
十一、对因违规操作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校级实验中心主任助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在报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对其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学生因某项实验不合格需重做者,或未按规定时间做实验而要补做者,必须交纳实验仪器设备折旧费、实验器材和水电消耗费。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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