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04-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由一位校长,各单位由一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理科各院系应选派专职管理人员;文科各院系、总务后勤及其他行政单位可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全校固定资产分校、院系(处、所)、实验室(科、室)三级管理,资产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固定资产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及调配工作,各单位及实 验室(科、室)分别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教职工中,经常开展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清查、调拨、维修、报损报废均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六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1.单价在500 元(含5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仪器设备。2.单价在200 元(含200 元)以上,低于500 元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视为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但登记时填写《低值耐用品登记单》。3.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4.办公家具无论价值多少都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应估价列入固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隐匿留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16 大类,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并按其执行。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但原有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增减其原值:1.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及增加零配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2.成套仪器设备,因损毁或拆除某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3.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或拆除部分时,按增减实际费用,调整原值。修缮和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必须及时到资产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帐帐相符。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第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各单位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参考金额,报资产处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资产处组织统一订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固定资产管理人组织有关人员按时进行全面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建帐及报销手续,不合格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办理换、退货、索赔等。若超期验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十三条 增添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一律持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三份(要有负责人、采购员、验收人签字盖章)到资产处进行编号、登帐;经资产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盖章之后,各有关财务部门方可办理资产报销手续。否则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帐。
第十四条 凡增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办法》办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使用和保管

第十五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及实验(科、室)应选派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和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确需要调动时,必须到设备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动用。全校人员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单位的分户帐都以资产处在网上传输的数据为准,每台设备要在明显位置粘贴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编号,实物要与计算机相符。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设备管理科设置全校固定资产(图书除外)分类分户明细帐。资产处和财务处每月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和各院系各单位每半年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物相符。年终全面进行帐帐核对及帐物核对。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经常技术检查、校验工作,保持固定资产应有的技术性能。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随意拆改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提出拆改方案,资产处审查。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全校固定资产原则上都在单位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携出校外时,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造成损坏或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单位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发生被窃、遗失,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以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查的制度,全校的固定资产每三年清查一次。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指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借、报损、报废、丢失和变价等),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时,保管使用单位要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丢失)申请表”,并认真进行技术检查后,报资产处设备管理科。学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组每学年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拆改用于修复其他仪器设备,处理残值按原开支费用科目如数上缴,用于本单位更新或增添固定资产,不得留用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调拨时应详细填写调拨单,到设备管理科办理调拨手续后,进行实物交接。校内调拨,报资产处审批;校外调拨,报资产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校内借用,由各单位之间互相协商决定并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对临时借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期催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出借,按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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