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04-24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物资管理办法,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和器材完好和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和器材,均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同时应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 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 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或不听从指导。
4.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就轻率进行操作。
5. 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
6. 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7.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的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实属难于避免。
2. 因仪器设备和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消耗。
3.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坏。
4.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损失,可酌情减免。
1.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和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坏。
2.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
3. 事故发生后,主动如实报告,认识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
4. 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接触易损、易坏的器材造成损失,情节及损失较轻。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重处罚。
1. 一贯不遵守制度,不爱护公物,工作不负责任。
2. 严重违法操作规程。
3.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
4. 使用后不及时返还或挪为私用在家中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六条 赔偿办法
1. 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致使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按整体损失赔偿。
2. 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费,但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
3. 事故责任者不只一人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及表现,分别承担赔偿费。
4. 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按情节的轻重,新旧程度、认识态度等进行经济赔偿。
5. 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损坏,按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的20%—80%赔偿。丢失按折旧后价值的50%-100% 赔偿。
第七条 审批权限低值品及易耗品损坏或丢失,由单位领导审批;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损坏或丢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主管校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和器材损坏或丢失,除按上列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人员应根据“赔偿处理单”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赔偿费。赔偿费按原购置该仪器设备和器材的费用科目如数上缴,用于本单位更新或增添仪器设备和器材等,不得留用或挪用。赔偿者无力一次交齐的,可以分期偿还。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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