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04-24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本着适当集中,便于领用的精神,学校在资产处设立总帐,在院系设立各类物品库房。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做到计划采购、认真验收、科学管理、节约使用、及时回收、入出库存手续健全、帐卡记录清楚。经常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四条 各单位应聘任责任心强,热心服务,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供应管理工作。并加强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严禁假公济私,铺张浪费,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物品供应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工作不负责或违章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六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教学、科学研究等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和试剂等。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及实验用小动物等。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按国家教委统一规定执行,二级以下分类学校统一规定(一级分类目录附后), 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计划及购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分类编制购置计划,按学校物品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条 大批通用物品由资产处计划供应科组织订购,一般专用物品由各单位自行购置,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和进口物品应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订购单位或负责具体订购人员,以便及时办理返货、换货或索赔。

第三章 库存物品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个仓库库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逐步实现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要做到定位存放、排列整齐;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验。严防潮湿、腐蚀、变质等。对贵重稀缺物品要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物品出入库存审批程序,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物品,要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可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旧换新。
第十五条 库存物品应定期清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领用单位的多余物品,应及时办理返库手续,无法使用残次、废旧物品进行回收,妥善处理。

第四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物品具体使用单位不设库房,对常用和专用物品要限量备用,妥善保管。在用低值品应有具体人员负责保管,低值易耗品可以一卡多物;低值耐用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借出的低值品,应按时催还。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物品的损坏或丢失,按规定赔偿。消耗性材料及易耗品出库核销处理。
第十七条 在用品变价处理款,应如数上交原费用科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留用。各单位在用低值品每学期清点一次,每学年要全面清查。做到帐物相符,清查结果报资产处,资产处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五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必须聘任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要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防止发生变质、分解等造成自燃、爆炸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二十条 领用危险品必须专人审批,精确计算,限量发放,使用后剩余量及时返库。危险品的包装品及变质料、废渣、废液严禁随意抛弃,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妥善处理。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品帐卡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设置与管理:
1. 财务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 物资主管部门,设置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数量及金额的记录。
3. 各级库房设置有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数量、单价金额的物品明细帐(卡),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物品的帐卡和收支单据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印制。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保管人签字盖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需销毁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财务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1. 保管和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或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并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时,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盖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 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再到资产处和财务处报帐。
3. 物品的领、退应分别填写卡片帐。各单位应在月末前将库房物品的进出数量,由资产处审核汇总后转报财务处(只报金额)。
4. 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处和财务处进行财务处理。
5. 各级库房应当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盘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亏数量须报资产处审批后,方可调整有关帐(卡)。
6. 校、院(系)二级物资部门,每学期与库房核对帐(卡)物一次,资产处每月与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附属单位的物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剧毒、爆炸药品管理规定
为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剧毒、爆炸药品申请计划。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详细的使用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保卫处审核,爆炸物品经公安局特批后方可购买。
2.剧毒、爆炸药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持有由公安局核发的采购证,到指定地点采购并要亲自提货押运,不得中途停留,严格按公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剧毒、爆炸药品,一律存放在经公安部门检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化学系药品库,任何单位不得私设毒品库。
4.剧毒、爆炸药品的保管,要选派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具有一定药品知识的专人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5.剧毒、爆炸药品到库时,由管理室主任、采购人员、保管人员立即根据凭证、票据、品名、规格、数量等,严格验收和办理入库手续,妥善管理。
6.毒品库必须上双锁,由保管员和库房负责人各持一把锁的钥匙,并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7.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及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储存、防护等业务知识,要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8.领取剧毒、爆炸药品,由实验室主任申请,主管领导批准,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办理手续。
9.使用剧毒、爆炸药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不得一人独自使用。若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有教师在场指导,否则不得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项目、用途、用量、使用人、时间及地点)。
10. 在使用过程中的剧毒、爆炸药品的保管,必须设专柜,加双锁,保管人员和室负责人各持一把锁的钥匙,同时加锁和开锁。
11. 实验后的多余毒品及包装容器和污染物品,不得擅自处理,一律退回毒品库,并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12. 剧毒、爆炸药品使用时,产生的废液、废渣、废气等,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造成公害。
13.各单位要加强剧毒、爆炸药品使用过程中的暂存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防盗、防事故等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14.学校资产处将定期对剧毒、爆炸药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剧毒、爆炸药品的入库、出库和使用记录。
15.凡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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