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多余、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处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07-04-24 点击数:

一.多余闲置仪器设备处理规定
(一)多余、闲置仪器设备范围
1. 因实验教学项目的改变或更新,而不用的仪器设备
2. 科研项目完成后,而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3. 因科研方法、手段的改变或更新,而不在使用的仪器设备
4. 因错购、重购等,而造成多余或闲置的仪器设备
(二)调剂审批程序
1. 各实验室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首先在本单位进行调剂,然后将剩余部分仪器设备,再经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资产处。
2. 资产处统一回收在校内组织调剂。
3. 校内调剂后的剩余常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领导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资产处统一进行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帐务处理
1. 校内教学或行政之间一律计价无偿调拨。
2. 校内教学、行政与科研、校办企业之间有偿调拨,价值协商而定。
3. 调给实验区、教学实习点等协作单位仪器设备可给予尽量优惠。
4. 凡调出或调入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资产处办理调拨手续。
5. 有偿调出的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回收费,上交财务处返回本单位设备费,用于增添仪器设备及维修等。
二、报废仪器设备处理规定
(一)报废仪器设备范围
1. 经长期使用,自然耗损、技术指标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 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无修复价值。
3. 上级有关部门确定为技术落后的淘汰仪器设备等。
(二)申报审批程序
1. 各单位将拟报废仪器设备,逐台逐项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资产处。
2. 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报废,由学校技术鉴定组进行全面技术鉴定后会同资产处领导签注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统一进行回收,未经资产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各单位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由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可无偿调剂(整件或拆零),帐目按核销处理。
2. 经资产处领导批准可无偿向本省范围贫困地区中学、小学和福利单位批量捐赠。
3. 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充入当年设备经费。
三.财务处理
1.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统一负责帐务处理。
2. 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一律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挪用。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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